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7]5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一、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生源地系我省户籍,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申领失业补助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补助金,负责发放失业补助金和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高校毕业生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高校毕业生申领失业补助金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1-6月,每月10日(遇公休日顺延)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初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应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