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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资助对象的确定

  资助对象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人均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特困家庭中的一名年龄在16周岁至25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就业愿望的子女。各设区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下达的技能扶助招生计划,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考察公示,社会监督”的原则,履行必要程序,确定资助对象。

  三、实施机构与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部门侧重下达技能扶助招生计划,遴选资助对象,组织招生录取,认定承担技能扶助任务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任务承担院校”),审定专业设置,提供就业需求信息,疏通就业渠道。财政部门侧重技能扶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技能扶助招生计划、审定资助对象。任务承担院校负责组织教学、实习、管理、毕业考试、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任务承担院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2、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达到85%以上;3、建立了校企联系制度和稳定的毕业生就业渠道;4、院校管理规范,教学质量稳定。任务承担院校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推荐,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

  四、培训内容和学制

  任务承担院校应选择就业市场需求量大、培训见效快、能够稳定就业、适应本地经济发展和就业需求并且能够按照企业定单培训的专业(工种),作为技能扶助培训的首选专业(工种)。培训内容必须适应就业需求,以相应职业的初、中级技能为主,突出技能训练。培训期限一般为1至2年。

  五、扶助生的招生、毕业、推荐就业与服务管理

  省劳动保障厅与任务承担院校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扶助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河北省技能扶助计划培训合格证”、“河北省技工院校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技能鉴定不合格的,由任务承担院校负责免费培训一次。按照“谁培训、谁安置、谁服务”的原则,任务承担院校负责扶助生的推荐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跟踪管理服务。任务承担院校要加强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实施订单教育,积极推荐扶助毕业生就业。任务承担院校要建立完整的扶助毕业生档案,以便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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