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7]51号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家庭成员,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自愿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发证的办法。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按照一户一人的原则,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享受对就业困难对象的相关扶持政策。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对零就业家庭要实行单独建档、动态管理、政策扶持、即时援助、重点帮扶,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促进其再就业,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今年年底前全省要实现现有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加快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非“4050”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1/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比例和补贴缴费基数由各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程序按照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