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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坚持“分级培训”的原则,及时开展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省局在举办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师资培训班的同时,已经把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教材(电子件)下发给各地。为适应广东石油分公司分步实施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工作计划(见附件2:《关于全省推广使用税控单联发票的函》),各地要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由征管部门牵头,会同信息中心、票证管理中心及时抓好国税系统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培训具体负责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日常征管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有关人员。省局将派出督导支持小组,指导各市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四、及时做好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各市分公司印制单联冠名发票的审批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企业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省局同意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各市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单联冠名发票(见附件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销售专用发票票样》),无须向省局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印制、使用单联冠名发票的要求,按照《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印制使用单联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63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在协助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和信息中心)报告。

  附件:1.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情况的报告
  2.关于税控单联发票推广计划的函(略)
  3.中石化单联票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1: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情况的报告
(中山国税发〔2008〕8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有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山公司)下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阅。
  中石化中山公司隶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主营成品油的批零业务,负责人范卫荣,核准税务登记日期为2000年10月31日,2000年12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442000725464355。目前共设有63个销售网点(加油站)。2007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23亿元,实现应纳增值税额19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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