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亲友能予以帮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残疾人本人年度缴纳养老保障金总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办法按市残联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对已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以各种方式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收入较低,尚不稳定的,保留其低保待遇2年,提高其生活水平。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5年的残疾人,因为残疾程度加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办理退休手续。
(四)要帮助灵活就业残疾人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人年度缴纳社会保险金额的30%,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五)社会各类单位安置大龄残疾人就业,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前延缴费年限5年,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当年新增就业残疾人要按实名制要求进行就业登记。就业服务局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各类残疾人的需求,为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并有显著的全国统一标识,优先为残疾人服务,并免收代管档案、人事关系托管、市场门票等费用。对符合吉财社〔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通过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他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
(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加各类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且6个月内能实现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符合吉财社〔2006〕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其他残疾人的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吉财社〔2006〕111号文件条件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残疾人,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他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