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各类小型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安排残疾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与劳动合同年限一致,补贴期限3年,补贴资金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办理。
(四)各类商贸市场要提供摊位给失业残疾人使用。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各类贸易市场、百货商场等,为有经营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较好的摊位使用,并对摊位和租赁费给予减免照顾。对经营一年以上比较稳定的残疾人,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资金鼓励。
三、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就业岗位,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社区、乡镇居民集中地区设立的报刊亭、图书亭、电话亭、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优先优惠租赁给残疾人;小区内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在城区街道、县城镇以上社区和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安置一名有劳动能力的轻度肢体残疾人就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
(一)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以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劳动项目和扶助残疾人创业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扶助、资金支持和技术培训、信息指导、项目开发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农村残疾人创办企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较多的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县(市)区残联应予以资金扶持。符合康复扶贫贷款条件的,各地农业银行应积极提供康复扶贫贷款支持。
(三)有条件的农村残疾人进城务工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