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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等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在全市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创办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
  对县级和市级创业带头人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5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要积极争取列入省级创业带头人和资金扶持,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配置,充实流动资金等,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和经济组织安置和吸纳残疾人就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障残疾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2.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通过地税代征、财政代扣、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等形式,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绝缴纳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含福利企业),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鼓励,每超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1.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创办各类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对福利企业返还的各项税金,要加大残疾职工困难生活补助、保险补贴和福利性支出比例。各级残联和民政、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协同做好福利企业的年审和检查工作。
  2.要加强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要创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残疾人就业、创业。要将劳动密集型福利企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基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残疾人就业基地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新办或经营有困难的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无偿扶持。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医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重点安置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照顾,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在福利性机构、庇护性工场就业的残疾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作为工资补贴和养老保险补助。
  4.要把城镇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爱心助残就业亭”等残疾人就业专用项目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提供各种方便。拆迁办、建设、民政、残联和乡镇、街、社区要协力解决好残疾人的经营场所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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