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实行其他收费照顾。
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经营的小型食杂店、修理店、服装裁剪铺、干洗店、小吃店、打字复印社、影碟图书出租等,所发生的水费和排污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采暖费、电费等,有关部门均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应适当给予减免照顾。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的,免收土地年租金。严禁各种摊派、集资和其他强制收费行为。
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按特种行业管理。
(四)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1.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要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巾帼创业”等三项再就业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444号)的规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
2.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洗染、服装加工、复印打印、理发、修鞋、报刊亭、电话亭等工作的,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残联统一购置相应设备,产权归当地残联所有,无偿提供给残疾人使用,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提供无偿的资金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加工业、维修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5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2000元。
以上3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4.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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