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等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
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市编办、市人防办、市信息产业局、市社会保险公司、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
白山市农业银行、市红十字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精神,努力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养殖加工业、自有林业、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的,经工商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