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合理调配资金,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机制,保证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委、工商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搞好衔接,合力推进生活费发放工作。市政府成立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对申报的退休人员是否具备领取生活费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搞好分工。要建立和健全发放生活费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搞好分工协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据政策对申报领取生活费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批;经委负责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进行认定;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发放、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以及制定资金计划和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所需资金的筹集和发放资金的审核,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是否“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申领生活费人员相关资料的申报等工作;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存档、建库及报送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政策性很强,在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把好审核、发放关,准确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认真审查申报手续,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发放范围,同时要防止扩大范围。要把好管理关,建立动态管理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反馈。
(四)筹措资金,确保发放。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五)落实政策,鼓励参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措施,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比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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