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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意见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审批的劳动用工手续。
  (3)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二)审核。
  企业存在的,由企业或企业留守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没有企业的,统一到居住地街道申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个人提交的材料汇总后,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已无单位的人员名单,由民政部门委托退休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报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登记、造册、汇总,审批后将审批表和名册转交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依据审批表和名册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发放。
  民政部门要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续和名册为其本人发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并从审批时间的下月起按月按所在地低保标准为其本人发放生活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费社会化发放。
  民政部门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实行年审制度,对领取生活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死亡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费。已死亡人员名单要按月及时报给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核减补助资金,劳动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生活费领取证工本费和社会化发放手续费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
  (二)资金管理。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民政部门“低保金支出户”,并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专账,在支出户内分账核算。民政部门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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