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意见
(白山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3号)精神,保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逐步解决并轨试点遗留问题,现就我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即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前,经县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比照本意见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可按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三)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报。
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