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通过将定性指标量化处理,计算得分后再与定量指标得分加权求和计算综合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总分各为100分,在计算综合得分时,定性指标权数为30%,定量指标权数为70%。
综合得分=定性指标得分×30%+定量指标得分×70%
定性指标及分值:
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和规范操作规程情况(20分)
就业再就业资金报表和年度预决算报告是否按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情况(20分)
省政府下达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30分)
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情况(10分)
公众满意情况(20分)
定量指标及分值:
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15分)
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就业经费情况(5分)
职业培训补贴情况(10分)
职业介绍补贴情况(10分)
社会保险补贴情况(10分)
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10分)
技能鉴定补贴情况(5分)
劳务输出补贴情况(5分)
初次创业补贴情况(5分)
小额担保贷款情况(15分)
政策落实调查情况(10分)
第十一条 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中,对各细化指标按其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的权数和评分标准。权数值和相关评分标准按全省平均水平和相关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之间为良好,60分-74分之间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资金管理使用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一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据上年度相关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对照评分标准,按评分公式计算得分进行自评,按要求写出自评报告。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不仅要对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自评,还要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质询项目实施单位等方式,对辖区各县(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并对全市整体情况进行评分,填写《绩效评价就业再就业资金汇总表》,写出自评报告。于3月15日前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