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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所属县(市、区)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核实和评价。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的原则。

  1、效用性原则。评价主要考核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是否有效,支出的预期目标是否得到实现。

  2、政策性原则。评价主要考核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3、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4、激励性原则。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通过绩效评价,在全省建立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惩并举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的政策依据。

  1、政策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冀发〔200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河北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8号)等。

  2、相关资料。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表、账目、凭证、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有关数据,享受政策机构(企业、单位)的有关台账、专项资金检查报告、调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使用社会效益指标和资金使用指标和资金管理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反映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后的社会反响情况;资金使用指标主要反映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后促进再就业的情况;资金管理指标主要反映就业再就业资金收支各环节中规范管理的情况。全部指标由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构成。定性指标包括是否建立和健全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和规范操作程序、补贴资金是否通过《下岗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准确录入数据库、就业再就业报表和年度预决算报告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众满意情况等;定量指标包括年度地方财政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年度培训补贴到位率、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到位率、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到位率、劳务输出补贴到位率、创业补贴到位率、年度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及担保基金到位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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