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7]7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督导各地加强就业再就业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经认真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请各地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函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冀财〔2006〕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在年度终了后,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以及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社会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上年结转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筹集管理和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部门。
第五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目标为:牢固树立公共财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列支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