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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从2007年开始,各统筹地区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2%-5%,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20%,达到规模后不再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时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十五)设立代征代缴补助金。补助金每年从财政补助金中提取5%,主要用于学校代征代缴和零散居民的扩面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医疗服务管理
  (十六)“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省里统一编制确定的药品目录(包括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十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定点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原则上在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实行转诊医疗管理办法,合理控制转外就医;县(市、区)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统筹地区对低保等困难群体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就医优惠卡”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对持“就医优惠卡”的参保患者要相应减免有关医疗费用,减轻参保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统筹地区根据服务协议,给予定点医疗机构适当补偿。
  (十八)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安全的费用结算流程,减少程序,方便患者。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当日出院,当日报销”。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要在社区公示,堵塞管理漏洞。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市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明确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统筹地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推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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