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7年各地可仍按已出台的办法执行,2008年各统筹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保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对各层面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有机衔接,逐步并轨。
(六)缴费标准调整。2007年市区暂按120、180、240元原定档次和标准缴费,2008年市区再统一调整标准。县(市)级统筹地区缴费标准自定。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确定。
所有参保人员(学生除外)应参加大额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60元,保付标准由统筹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七)参保方法。参保人员根据户口所在地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以团体为单位统一参保者不设等待期,办结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可享受相应待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参保者自缴费3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应待遇;享受补助政策的人员,办结手续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八)运行模式:实行以保障住院医疗为主、条件成熟时实行兼顾门诊医疗的统帐结合模式。
(九)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1.住院起付标准。2007年仍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开始最低起付标准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三个档次(其中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设定为300元、500元、700元。
2.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2007年仍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具体支付比例调整为: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费用分段 一(市、区、社区)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 60 50 40
5001元以上 70 60 50
3.最高支付限额。2007年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8年启动大额补充保险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逐步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轨。补充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办法执行。
4.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保证在原商业保险公司参保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它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及最高支付限额都要有所提高。
5.农民工参保待遇。农民工参保缴费及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6〕248号)和《白山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白山劳社字〔2006〕4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困难居民和特殊群体的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