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八道江区、江源区、市区(本级)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2010年,其它县(市)、乡镇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87%以上。
3.推广节能建筑目标。
(1)从现在开始,全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区本级(八道江区、江源区)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
(2)从现在开始,全面启动现有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政府机关要率先实行办公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到2010年底,现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率力争达到30%,现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率力争达到15%。
三、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支持力度
(一)实行经济激励政策
1.对在2006年底前投产,年生产能力2000万标砖以上的承重型新型墙材生产线,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享受的优惠政策经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小组研究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2.对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它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政策性信贷。
3.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无论其销售额大小,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政策,严禁低额“包税”制。
4.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投入力度。一是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项目和技术进行改造;二是对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和现有建筑节能进行改造;三是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科研开发及关键技术难题进行攻关。
5.建立奖惩制度,促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发展。对在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各项评奖评优活动中,将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基本评选条件,建立建筑工程执行节能标准督查制度,对违反规定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二)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1.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37号令),积极开展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执法工作。 坚决禁止违规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性专项基金”行为,此基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对各县(市)擅自减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市墙改办将依法直接追缴,所得基金全部进入市财政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