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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一)落实工作条件。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的办公设施,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经费保障。
  (二)吸取经验教训。与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作相比,各类污染源普查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进行重点污染源监测,为核算污染源排污量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是污染源普查的实际需要,也是污染源普查最显著的特点。要借鉴经济、人口、农业普查的成熟经验,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严格要求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指标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污染物浓度、数量要在排污口进行监测。其他指标也要有客观的数据来源。
  (四)创新工作方法。坚持采取现场监测和常规推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和地方实施相结合等工作方法和手段开展工作。
  (五)加大智力支持。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周密组织前期调查员培训工作,形成一支会协调、懂技术、能决策的调查员队伍。
  六、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都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普查办公室开支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研究和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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