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白山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旅行社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及标准
白山市各旅行社全年无重大差错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超范围经营和拖欠款者,均可申请奖励。
(一)年度内累计组织白山域外国内游客1000(含1000)人次以上、国外和港澳台游客200(含2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人次奖励人民币1元;组织国内游客2000(含2000)人次以上、国外和港澳台游客400(含4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人次奖励人民币2元;组织国内游客3000(含3000)人次以上、国外和港澳台游客600(含6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人次奖励人民币3元。
(二)组织一架国际和港澳台旅游包机,每人次奖励人民币40元;组织一架国内旅游包机,每人次奖励人民币20元。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
(三)组织一列国外和港澳台游客的旅游专列,每人次奖励人民币20元;组织一列省外国内游客的旅游专列,每人次奖励人民币10元。专列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一次性组织省外旅游自驾车10(含10)台以上,每台车奖励人民币100元。
(五)引入大型旅游会展和节庆活动的旅行社,视其经济效益与社会影响,奖励人民币0.2-2万元(需提供详细说明)。
(六)对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或国内旅行社百强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七)享受旅游专列、旅游包机奖励的旅游人数计入全年累计奖励人数。旅游自驾车人数不记入全年累计奖励人数。
二、奖励办法
(一)所接待团队及旅游专列、旅游包机、旅游自驾车的游客需在我市辖区内旅游宾馆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并游览白山境内二处(含二处)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
(二)参与全年累计接待奖励的旅行社必须于每月开始7日内,向市旅游局报送上月的《白山市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国内/入境)》,并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