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棚户区的拆迁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所有优惠政策按拆迁档案确定的范围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时间按照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准。2006年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区域,享受2006年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2007年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区域,享受2007年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棚户区改造情况,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业绩考核;如开发建设单位没有按时履行《棚户区改造承诺书》中确定的内容的,将依法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白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白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一、应免缴的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城市占道费;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4、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5、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6、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7、征地管理费;8、用地管理费;9、土地变更登记费;10、水资源费;11、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2、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13、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15、超标排污费;16、防雷设施检测费;17、工程定额测定费;18、工程质量监督费;19、合同签定费;20、土地出让金。
二、应减半征收的收费项目
1、拨地定桩费;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3、环卫有偿服务费;4、工程预算审查费;5、环境影响咨询费;6、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7、房地产评估费;8、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9、房产测绘费;10、房屋交易手续费;11、土地评估费;12、工程监理费;13、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14、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15、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16、自来水水表安装费;17、供热设计费;18、给水增容费; 19、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20、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21、规划设计费;22、工程勘察设计费;23、拆迁管理费;2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25、测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