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被处罚人或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或票据。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
第十八条 被处罚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填写送达回执。
送达回执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送达文书的名称;
(二)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
(三)送达时间、地点;
(四)送达方式及签收情况;
(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名及日期;
(六)送达人签名及日期。
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并有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 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条 案件终结后由承办人填写《结案报告》,将全部案卷材料清理、装订、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结案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案情;
(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
(三)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及日期;
(四)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