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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人员按批准的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1.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中心应当在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派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编号;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3.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及违法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4.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目、处罚的种类及幅度;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及印章。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正式成文后,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决定,并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二条 中心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中心应预采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罚人或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存入到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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