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七条 现场检查或调查。
(一)检查或调查人员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主,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配合,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制作现场调查笔录或检查笔录,笔录须由被调查人或(单位)签字盖章,被调查人(单位)拒不签字盖章的,需由两名以上调查(检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承办人员调查(检查)终结,应对主要事实、情节进行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经办人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整改的,免于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通知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违法事实;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四)责令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六)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第九条 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整改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处理。
(一)办理案件具体遵循的程序是:
1.组织召开案审会议;
2.承办人汇报案情;
3.提供与案情相关的证据资料;
4.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好审核记录;
5.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参加讨论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二)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2.案由;
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及职务;
4.执法人员汇报当事人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或听证报告的内容,是否采纳及理由、处罚建议及依据;
5.每个参加讨论人员的观点和意见;
6.参加讨论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