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强和规范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对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并且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中心)是白山市行使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职能机关。
第四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