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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意见

  2.为争创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3.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4.优先赋予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三)全面贯彻落实白山市“十一五”期间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方案(白山政发〔2006〕12号)精神,全力打造白山知名品牌。
  1.市政府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荣获吉林省名牌产品和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荣获和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上述奖励列入市财政预算,其中,同一企业的同一个产品同时荣获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不重复奖励。
  2.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市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和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3.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和名牌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创新渠道,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企业发展。
  4.对知名品牌实行重点保护,建立政府保护机制,对各种制假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由政府协调,确保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切实保护知名品牌产品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5.新闻单位要积极营造创牌氛围,积极宣传我市的知名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对企业广告费用,市级各新闻单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优惠。
  6.有关部门在各类招商活动中,要重点组织推介我市的各类名牌产品,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利用技术创新平台,大力支持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并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实施CIS企业形象设计系统,并能根据市场和企业的发展,确立科学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切实通过良好的企业形象来提高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增强社会大众对企业形象的记忆和对企业产品的认购率,使企业产品更为畅销,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
  7.鼓励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对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所进行的兼并重组、收购企业产权和合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其它税费给予减免或缓征,在办理相关手续中,政府各相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
  8.支持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对其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组成重点项目组提供相关服务,减免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收费,享受市级工业发展基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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