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增强品牌意识,积极争创各类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提升我市的产业层次、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不断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和企业规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争创知名品牌的范围及条件
(一)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三)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鼓励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6〕2号)的精神,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国家和省名牌产品。
1.中国名牌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有效期内不收检验费,国家免检产品有效期内不予检验。
2.免收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费。
3.免收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荣获“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本费。
4.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荣获“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企业”。
5.免予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荣获“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取得“C”标志的产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二)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吉政办发〔2005〕55号)精神,鼓励企业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
1.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