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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采〔2005〕2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资金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危改办[200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改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对“危改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既是国家法律的规定,又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和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制订措施,确保“危改工程”实行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危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补助、省专项补助和市、县配套资金)均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县(市)财政部门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资金的核算方式,即由项目施工单位提供有效凭证,经项目建设学校及质检、监理等单位审核,县(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审批后,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工程启动时,按工程总造价20%将工程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主体完工再支付5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20%;县(市)财政部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危改办审批后,财政部门将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施工单位。

  三、认真实施“危改工程”公开招标制。“危改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县(市)危改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方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应给予优惠。公开招标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程序,包括招标信息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签订合同、验收、资金支付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经济技术专家、建设单位代表,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建设单位在县(市)危改办监督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危改办等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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