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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涉及行政许可内容保留废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涉及行政许可内容保留废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采〔2005〕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中、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号)规定,现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黑政办发[1996]13号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内容保留、废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配车标准不再执行黑政办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取消编控审批。购置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政企合一的部门和单位)配车标准继续执行黑政办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审批管理。购车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编控管理审批程序,按照编控管理部门批准的车型、排气量和控制金额购置车辆,并实行政府采购。办理车辆登记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证明、凭证外,还须提交《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准通知书》。

  三、启用新的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复凭证和印鉴。从2005年4月1日起,原《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购买专控商品准购证明》凭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汽车定编专用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专用章》印鉴同时废止,启用新的《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准通知书》凭证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汽车定编控购审批专用章》印鉴(凭证、印鉴样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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