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财采〔2004〕6号)
省直各单位:
2003年,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3]14号),今年中国保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对参加省直公务车辆承保的3家保险公司提出了“要规范经营行为,不准赠送附加险种”的要求。根据承保公司反映的情况,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与相关保险公司重新进行了谈判,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承保公司理赔服务承诺中赠送的附加险种条款,其他理赔服务承诺条款不变。
二、确定新的保费优惠比率。按标准保费,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分别优惠40%、40%、50%。
三、根据承保公司承诺的车保优惠比率和有代表性的车型,列举了《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优惠比较表》,供投保时参考。
四、承保合同期内优惠比率不变。今年是新
保险法实施的第一年,保险公司的政策要进行理顺调整,各保险公司承诺,在本次合同期内的优惠比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