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6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采〔2005〕11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2006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要进行认真审查,不得虚报和漏报。
(二)对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下同)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2006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报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
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要单独编报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主管处审核后,在2006年第一季度前报省政府采购办。在年度中追加的自筹资金采购项目,要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对未纳入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省级部门预算调整的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复意见执行。对年度追加部门预算指标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要与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沟通,先予办理追加预算指标,接收到指标后,方可申报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
(二)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每月的25日前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提前2个月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不得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不依法规范申报的,依法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