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采〔2003〕14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省级)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
在哈省直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承保公司。
三、投保险种
必须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上为基本险)、全车盗抢险(附加险);其他险种可自愿选择投保。
四、保费优惠和承保理赔服务
投保的险种,承保公司按实际投保额在规定标准保费的基础上给予优惠,即人民保险哈尔滨分公司为38%;太平洋保险哈尔滨分公司为40%;平安保险哈尔滨分公司为50%(详见附件1)。同时享受省财政厅与各承保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委托协议书》中承诺的其他优惠条件(详见附件2)。
五、承保公司的选择和保费的结算
由省直单位在集中采购确定的承保公司范围内自由选择具体承保公司(含其在哈下属承保机构),保费由投保单位直接与承保公司结算。
六、保险起止时间
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
七、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单位,做好车辆保险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承保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
(三)各单位要把2005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投保车辆保期的截止时间,逐步统一单位车辆的投保时间,以方便以后年度车辆保险采购操作,节减保费支出。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政府采购办。
附件:1、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优惠比较表
2、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服务承诺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