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所分解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规划,确保节能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市发改委负责)
4.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和审查制度。吉林省已明确规定,凡是年用能在2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都要有节能篇(章),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市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市发改委负责)
5.加强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能源标识制度,销售企业禁止销售《目录》中没有的产品。各级质监、工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耗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市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6.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室内温度控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旅游宾馆、酒店室内温度控制。(市旅游局负责)
商业、饮食服务业室内温度控制。(市商务局负责)
个体工商户室内温度控制。(市工商局负责)
7.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等违法交易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统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如实统计情况。(市发改委、经委、质监局、建设局、公安局、统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1.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全面实行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市发改委、房地产局、财政局负责)
2.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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