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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6、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7、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范围采购项目编入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4、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5、发现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反映;

  6、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7、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购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四)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违法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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