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 财政部门
1、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2、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3、审批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5、负责公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中标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履行情况及执行协议供货合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受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确定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3、 核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项目验收单,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4、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要求;
5、 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供货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供货价格、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6、配合财政部门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7、统计收集协议供货的有关信息。
(三)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代理商
1、认真履行供货协议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准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中标产品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4、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5 、按规定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