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充实统计调查基础力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经济结构和经济联系日益多样化,调查对象数量空前增加,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加重、数据资料收集索取难度加大与统计基础薄弱、统计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统计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为保证统计工作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充实加强统计调查力量,尤其是要全面强化基层统计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整合现有地方统计资源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要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配齐并适当增加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编制,充实统计调查力量。
要求各行政村确定会计或财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基层社区直接配备统计协理员。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和街道、村和社区统计网络。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新途径,规模(限额、资质)以上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其他企业也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四、理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与部门统计的关系,促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完整统一
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是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辖区内企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各种普查及社会、科技、环保等方面的统计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自觉接受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坚决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资料的同时,有义务及时、如实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统计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统计指标的审核、评估和监控。要强化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要把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各部门使用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必须以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需公布统计部门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时,必须征得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需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现象的发生,以更好地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