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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财政各职能机构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督促被检查人进行整改,并在预算编制中充分利用监督成果。各职能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将作为财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审计、税务等监督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和检查结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利用。

  第十二条 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在实施“金财工程”过程中,研究建立适合实际需要的一些重要日常监管业务基础数据库,研究开发开展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监控模块,在流程设计中预留与监督检查有关的信息接口,组织开发监督检查业务软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查询和监控,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财政监督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要把加强财政监督作为强化财政管理的需要,认真制定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落实监督责任,加强检查业务培训;处理好日常业务与监督检查工作的关系,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加大监督检查经费保障力度,将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财政监督职能有效履行;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自身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省财政厅除加强对市(地)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以外,还将直接对县(市)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地)财政局要继续履行对县(市)财政监督检查、业务管理、工作指导的责任和义务;县(市)财政局要支持、配合、协助市(地)财政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接受工作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将委托市(地)对县(市)进行检查,违纪问题由省财政厅统一处理,检查经费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原则上应当设立专职监督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监督检查局”,专门行使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专职监督机构建设,使之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

  第十六条 加强专职监督机构人员配备,将素质好、懂业务、年富力强的人才充实到专职监督机构,满足财政监督机构正常履行职能和独立开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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