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筑等施工企业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劳务中介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仲裁费用。
(六)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公办学校要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廉租房,吸引有条件的农民工进城落户;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清理和取消各类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规定和不合理收费。
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中心负责为跨地区输出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经济法律纠纷等帮扶救助服务,认真接待处理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投诉,做到每件投诉都要有档案并得到妥善解决。
(七)加大发展劳务经济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都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重点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劳务输出基地、驻外劳务机构、信息网络等建设以及帮扶救助、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等支出。继续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安排乡(镇)劳动保障和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工作经费,落实村屯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劳务经济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八)强化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输出统计工作,依托现有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对农村劳动力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台账、统一信息卡、统一统计报表,县(市)区、乡(镇)、村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乡(镇)、村建立劳务输出实名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劳动力资源底数、外出去向和收入报酬等情况清楚,基础工作扎实。
(九)做好发展劳务经济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发展劳务经济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其它方式,宣传发展劳务经济的重大意义、各地在发展劳务经济中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特别是大力宣传外出务工致富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典型,做到宣传到村,引导到户,帮助农民转变“小富即安”等保守思想观念,倡导和弘扬“劳务输出光荣”、“创业光荣”的风气,营造一个关心、支持、参与劳务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十佳外出务工人员”、“十佳返乡创业明星”、“十佳劳务中介”和“十佳劳务品牌”评选活动,努力营造“务工光荣、服务劳务、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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