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财会〔2005〕8号)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全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
行政许可法》、《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之一,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以下(含中级,下同)两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以下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