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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强化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负有安全监管、监察及行业和企业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切实做好各自监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为使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考核工作。成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市综治办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三、考核范围

  市安监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教育局、水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经委、发改委、国资委、农委、旅游局、电业局、港口与口岸局、消防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行业和企业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一)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20分)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相对控制指标,以及行业、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等。

  (二)主要工作措施目标考核内容(80分)

  1、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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