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关于“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意见
农村“小开荒”地是多年来存在并未正式纳入耕地管理的、零散的、低水平耕种的土地。把这部分“小开荒”地纳入耕地管理,是进一步加强农用地管理的需要,经必要的开发整治后,使其达到耕地标准,经济效益得以提高,在全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中将发挥重要作用,能够确保我市225907公顷耕地不减少。“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收入也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会议精神,参考省内其它市的做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2008年11月末前确认的“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现对工作的具体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一、“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基本条件
1、“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地块必须符合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未利用地(以最后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图件为准),而对应的土地为“小开荒”的;
3、经开发整理后能够达到耕地标准的,且面积在30亩左右的地块[3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组织实施];
4、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组织同意、农民群众认可,无矛盾权属纠纷的地块。
二、“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具体实施
1、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小开荒”情况进行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地块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地块进行初步确认。
3、对立项的地块由葫芦岛市征地服务站组织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测量、预算等。
4、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规划、设计并实施。
5、项目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初验,提请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监察、农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织验收,市组织验收合格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