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
(二)承担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确定全省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推荐或编写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四)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负责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在哈尔滨市持有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中级以下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
(六)负责本条第(五)项所列培训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
(三)负责继续教育教材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定期反馈继续教育情况。在当年培训方案确定后15日内,将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等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在年度培训结束后20日内,将本地区培训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农垦系统、森工系统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和督促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