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财会〔2007〕4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全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
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提高会计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三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
第六条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授权审核确认。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