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至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
(六) 坚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三同时”制度,避免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贯彻落实好《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辽国土资发〔2007〕42号)。
2、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要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
3、禁止陡坡开荒和不合理切坡,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和进行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4、严格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企业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交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七)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警示及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确保因自然因素形成的潜在地质灾害及时得到调查、勘查和治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由各地方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范意识
各县(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培训。完成县区级、乡镇级和村组级群测群防知识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包括县级有关部门、乡镇党政工作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和村组干部及监测人员,提高各县(市)区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1:
葫芦岛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怀瑜 副市长
副组长:兰玉枝 市政府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