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24小时内,在全市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3)卫生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时内,在全市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3)在24小时内,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卫生厅、卫生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时内,在全市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3)在24小时内,2-3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2)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5 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大力开展防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对可能引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重点依靠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