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免除杂费的同时,并按照要求补助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60元,初中每生每年80元,要达到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60元。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做好由中央、省公用经费补助转移拨付和地方承担资金的划拨。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作好校舍建设规划,搞好统筹安排。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统筹管理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起,对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二)2008年,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部达到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三)2009年,按照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及要求,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按照免收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政策措施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落实改革所需地方资金。免收学杂费资金、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比例分担,比例为6∶4;地方资金由省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市直学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政策,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八道江区所需资金由市和区按5∶5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和江源区所需地方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