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白山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山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 认真贯彻新调整的《
义务教育法》,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切实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依据中央、省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好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承担的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要把中央、省免学杂费资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按时划拨到位。免杂费标准为:小学每年每生220元,初中每年每生280元。由地方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基本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小学每生每天1元、初中每生每天1.5元,纳入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作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