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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见

  (二)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统一领导、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体系。市、县两级要成立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并设立环境应急调查处置机构。建立环境应急网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类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高危企业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消防、环保、水务、建设等部门备案,搞好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坚持实行辖区负责、分级管理的环境监管体制。鉴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在已经明确下放到县(市)环境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环境保护工作仍实行市管县(市)的监管体制。市环保局对区环保局实行垂直管理,乡镇级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环保助理员。开发区确实需要设立环保机构的,由所在地政府环保局派出。建立市级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县级也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切实加强管理。
  六、加强领导,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一)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委、经委、财政、税务、金融、价格、商务、科技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二)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保护辖区环境质量的职责,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市政府每年公布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环保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渎职,对本辖区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深入实施《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办法》。在研究、考察、任用和评价领导干部政绩时,把是否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完成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任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将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环保投入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加大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与此同时,要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处置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以及国外资金投资环境保护,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环境保护资金。
  (四)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环保部门定编定员标准,以属地为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保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从2007年起,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在2010年之前,市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能力要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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