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要按照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的原则,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对长期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对县(市)区政府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市环保和监察部门要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解决在排污费征收中的地方保护问题。
(四)严格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持开展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采取部门联动、挂牌督办和查办案件等有效措施,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以及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等问题。各级政府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屡查屡犯、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对构成环境犯罪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环保部门依法检查。
(五)建立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企分开、责权明确和自主经营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运用财税政策、价格杠杆以及行政和法律手段,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制定和完善城市污水、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征生活垃圾处置费,确保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五、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管体系
(一)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各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形成科学的监测体系,实现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到2010年,完成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现在线监控。新建的重点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否则环保部门不予验收。市中心区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并开展空气质量报告。市级监测站要建立完善的常规监测、应急监测、随机监测和在线监测系统,县级监测站具备常规监测能力,全市形成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信息发布体系。市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二级站标准,县(市)区要达到国家三级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