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要继续建设热化、电化、气化工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燃料结构,减轻城市大气煤烟型污染。建立机动车尾气监管的部门协调机制,2007年底前完成在用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环保委托工作,严格机动车环保年检、发放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实施绿色覆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生产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引进、使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四)以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全市医疗废物处理站的建设。要加大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快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
(五)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解决村屯“脏、乱、差”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开展土壤环境污染调查和土壤污染修复试点,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加强有机食品基地的建设和环境监管;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合理布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农村沼气和作物秸秆资源化,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六)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施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恢复和废弃、退役矿山修复工程建设。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七)以放射源监管为重点,保证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对在用放射源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统一回收放射性废物,严格电磁辐射设施及其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对造成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要限期整治。增加市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对三类以上流动放射源实行动态监控,逐步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使各类放射源处于严格监控状态。
四、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环境执法
(一)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优化作用,坚持“以新带老”的原则,通过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促进原有问题的解决,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凡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以及环保达不到要求或区域内没有环境容量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未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该建设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试生产(运营)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将市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各县(市)区、各排污单位不得突破。2007年底前,对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许可证发放工作,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市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限产限排;对无证、超标排污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排污行为。